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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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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是:赤峰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ChiFeng  Association Of Agricultural Leading Enterprises,缩写:CFAALE。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赤峰市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民间社会团体。由赤峰市市级以上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为主体,具有法人资格并涉及农牧业产业化生产、经营、服务等领域的经济合作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的原则,自愿结成的区域性、行业性、非营利性质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沟通、服务、自律、发展”。即通过会员之间的沟通、联合、互助,实现优势互补、诚信经营、共同发展。自觉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协会在会员间、会员与政府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倡导行业自律,积极服务会员,依法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加快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提升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赤峰市农牧业产业化和农村牧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赤峰市农牧业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赤峰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赤峰市农牧业局的业务指导和赤峰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协会必须在协会章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范围内开展一切活动,如果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由协会独立承担社会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新城区金帝大厦c座2区六楼右侧。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委托,制定农牧业产业化相关行业标准与规范,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参与制订全市农牧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和经济技术政策,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发展需求,推介产业化项目,为政府出台惠企扶持性政策提供决策参考。

    (二)探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素质,维护行业利益。协调产业相近或产业链相联的会员企业之间的相互合作关系,促进相互协作、共同发展;开展行业内外技术、标准、经验交流,搭建企业与科研院所、技术推广部门合作联系的桥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提高企业的自律能力、科技素质和产品科技含量。

(三)组织会员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参加“互联网+”活动,提高企业电子信息化的应用能力与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的社会知名度、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使更多的赤峰地区优质农畜产品驰名国内外市场。

(四)组织会员企业实施农牧业标准化生产,开展品牌创建,发展原料基地,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探索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途径,引导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

(五)为会员企业提供农牧业产业化项目建设、生产加工技术、市场营销动态、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咨询与服务,探索建立龙头企业诚信体系,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会员单位的规范性监管。

    (六)组织会员企业与金融部门开展战略合作,拓展融资渠道,协助具备条件的会员企业做好融资和上市等工作,解决会员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七)依法依规建立协会网站,创办协会会刊,为企业发展搭建电商和信息交流平台。畅通会员企业间的信息、技术、投资、市场等各类信息交流与服务。

    (八)组织会员企业开展农牧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发展论坛、业务培训、技术培训、产品展示展销、考察学习、名优特产品评比等活动。

    (九)组织会员开展科技教育、技术创新、设备改造等一系列科技活动,开展技术技能比赛、新产品研发评比、技术能手大赛等一系列科技大练兵活动。

(十)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交办、委托办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是从事与本协会业务领域相关的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并涉及农牧业产业化生产、经营、服务等领域的经济合作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二)拥护并执行本协会的章程;

(三)有自愿加入本协会的意愿,热心致力本协会活动;

(四)诚信守法经营,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五)具有工商营业执照或单位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

(六)自觉执行本协会决议及规章制度(办法),缴纳会费;

(七)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与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核;

(三)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本由本协会秘书处办公室登记注册,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出席会员大会;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接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向本协会申请帮助和支援;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和时限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及名誉;

(五)积极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与信息。

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交回会员证,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并及时办理退会手续。退会不退会费,不享有分配本会共有财产权。

第十三条 本协会会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批评教育无效,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按照退会的规定办理手续。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不遵守本会章程;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

(四)一年内不缴纳会费且未提出减免申请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

(五)其言行给本协会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和后果。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研究制定协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一般一年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一)理事会提议。

(二)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出。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三)决定本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设置本协会内部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本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新申请单位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选(聘)任,选任的负责人不计报酬。决定聘任人员的报酬事项;

(八)制定本协会和各产业协会的工作管理制度;

(九)本协会章程规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兼任常务理事。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到会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对理事会的决策和各项活动行使监督、检查职能。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主要采用定期会议、日常会议和专题会议的形式进行。监事会会议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要求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时,由监事会监事长决定;当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时,应及时召开。

监事会决议应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监事会决议的表决,采取记名表决方式,每一监事有一表决权;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监事长有多投一票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内设若干个产业协会,分别是:肉羊产业协会、肉牛产业协会、家禽产业协会、羊绒产业协会、生猪产业协会、马铃薯产业协会、蒙中药材产业协会、粮油产业协会、饲草产业协会、饲料产业协会、果蔬产业协会、甜菜产业协会、特色产业协会。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爱协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秘书处下设办公室、会员服务部、会员发展部三个职能部室(以后可根据事业发展适当增减)。秘书长为专职,采用选聘制,秘书长不能在会长企业中选聘,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各部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均采用选聘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会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向会员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会员大会、理事会授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副会长承担会长分配的专项工作任务,产业协会会长负责领导各产业协会开展业务工作,在本协会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落实本协会的工作安排,制定本产业的工作计划,承担与本产业分会职能职责相关的工作任务。受会长委托代表产业分会签署有关产业发展的重要文件;

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并参加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等会议;

(二)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决定其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或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执行理事会通过的会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它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不定期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议,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5年6月30日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2018年6月23日第二届会员大会修改并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