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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政策
赤政发〔2015〕7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现将《赤峰市大力培育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意见》、《赤峰市支持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赤峰市引导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赤峰市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赤峰市加快推进品牌农牧业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0月27日
赤峰市大力培育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积极构建新型农牧业经营体系,加快推进农牧业现代化建设,现就大力培育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专业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坚持和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因地制宜、示范带动、政策扶持、市场导向、健全机制、规范建设的原则,以保障主要农畜产品基本供给,提高农牧业综合效益,增进农牧民利益为目标,以培育发展专业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为重点,加快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牧业经营体系。力争到2020年,新型经营主体经营耕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40%以上,经营草场面积占可利用草场面积的40%以上,适度规模化养殖比重达到70%。
二、大力培育各类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
(一)积极培育专业种养大户。着力提升传统农牧民生产经营素质,培育新型农牧民,推动农牧业经营主体职业化。支持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和致富带头人,通过流转土地、草牧场、林地等多种方式,扩大适度规模生产。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从事农牧业创业。支持外出务工农牧民、个体工商户、农村牧区经纪人等返乡从事农牧业开发。
(二)大力培育家庭农牧场。鼓励符合条件的专业种养大户和家庭申请认定登记,成立家庭农牧场,构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牧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鼓励家庭农牧场开发资源优势强、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市场前景广阔的农牧业项目,逐步形成产业特色和品牌优势。
(三)规范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支持从事同类农林牧渔产业生产和服务的农牧民组建合作社,支持合作社聘用能人经营管理合作社,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和大学生村官领办合作社。鼓励合作社组建股份合作社或联合社,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兴办农村牧区资金互助社,打造一批大社强社。引导合作社开展加工贮藏、冷链建设、直供直销服务,拓展服务功能。深入开展以“民主管理好、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社会反响好”为主要内容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提高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运行质量。
三、强化对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指导和服务
(一)加强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认定管理。根据产业发展水平和生产要求,由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不同类型经营主体的认定条件和认定标准,采取自下到上的申报认定程序,全面加强新型经营主体资格认定管理。按照优胜劣汰原则,健全准入及退出机制。家庭农牧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注册登记管理。
(二)推进新型经营主体规范化建设。积极培树典型,开展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市级示范创建活动,将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示范创建工作常规化,评选出符合条件的各类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以赤峰市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牌匾和冠名。2015年,启动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示范创建工作,每年要重点培育发展市级专业种养大户100个、市级示范家庭农牧场30个、市级示范社50家;到2020年,市级示范专业种养大户累计达到600个、市级示范家庭农牧场累计达到180个、市级示范社累计达到450家。市级示范各类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具体的评定标准由市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三)促进土地草牧场使用权和集体林权有序流转。建立健全土地草牧场流转服务中心和纠纷调处机制,积极开展信息发布、合同签订、政策咨询、价格评估等服务。引导农牧民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形式,推进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和集体林地林权向新型经营主体集中,对流转规模以上土地草牧场(林地)的专业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进行补贴。
(四)强化新型经营主体培训教育。以提高综合素质和生产经营能力为核心,积极探索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制度和教育培训模式。大力开展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加强农牧民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实用技术普及性培训,并选派新型经营主体进行异地交流培训,努力造就一支综合素质高、生产经营能力强、主体作用发挥明显的新型经营主体,提高经营主体经营能力。
(五)推进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联合与合作。积极推进以龙头企业为核心、合作社为纽带、家庭农牧场和种养大户为基础的产业组织体系建设,促进要素优化配置、产业融合发展。鼓励以家庭农牧场、专业种养大户为基本成员组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重点支持以采用农牧业新技术、农牧业机械融合作业服务为基础的家庭农牧场和专业种养大户成立合作社。
(六)引导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指导帮助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开展农牧业投入品经营使用、标准化生产、生产记录档案、农畜产品自律检测、产品包装标识、合格产品准出、质量安全追溯等工作。鼓励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在种植业使用绿色防控新技术,在养殖业使用生态养殖新技术,开展种养结合生态建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鼓励和引导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四、扶持措施
(一)稳妥推进土地草牧场流转向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倾斜。按照稳定和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的要求,充分尊重农牧民的家庭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和土地草牧场流转的主体地位,推进土地流转。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立的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同等条件下可以享有土地草牧场流转后的优先承包经营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整合相关项目资金,按照农牧业发展规划建设连片成方、旱涝保收的优质农田,优先流转给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健全土地草牧场流转服务体系,市、县、乡、村土地草牧场流转服务机构,要为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提供法律咨询、供求登记、信息发布、中介协调、指导签证、代理服务、纠纷调处等服务。按照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养殖业用地视为农业用地”的原则,国土部门应当按照各地养殖大户用地规划安排用地计划,确保养殖用地供应,保证养殖业用地。
(二)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牧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建设、“一事一议”等项目,应向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倾斜,分期分批推进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田、水、路、林等综合整治。对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因生产所需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设施农用地管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支持。将种粮大户承包的农田纳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范围,对农田进行综合改造,夯实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条件,增强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粮食生产水平。
(三)支持参与农牧业项目建设。要改进支农方式,把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作为支农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有关部门的农牧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林业建设、水利建设、土地开发整理、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农技推广、农业标准化、农村牧区信息网等国家和自治区支持发展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的建设项目,优先安排有条件的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实施。市直各相关部门支农和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项目,优先选择市级以上示范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进行实施。
(四)强化农牧业社会化服务。区域性农牧业科技服务机构、新型农技推广服务单位,要把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指导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应用优质高产品种和标准化生产技术,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测土配方和农机化等技术系列服务。扩大农资连锁经营覆盖面,加强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等服务。
(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新增的农牧业补贴资金要向专业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倾斜。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扶持资金重点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对每年新评定100个专业种养大户、30家市级以上家庭农牧场和50家市级以上示范社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扶持。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完善基础设施、教育培训、购置农机补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种苗繁育、加工储运、市场营销等。各旗(县、区)要根据财力状况,安排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专项扶持资金。
(六)加大税收支持力度。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牧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七)加强农业保险服务。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开展家庭农牧场、合作社互助合作保险和家庭农牧场、合作社综合性保险试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组织力度。各旗县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把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创新农牧业经营体制机制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健全推动新型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工作机制,强化协作,配强队伍,落实经费,细化措施,将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相关指标作为农牧业农村牧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为构建新型农牧业经营体系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强化指导服务。农牧业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指导,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要强化登记前的咨询辅导,财政、国土、发改、交通等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各项政策,形成强大的扶持合力。
(三)严格监督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动态管理,完善统计、监测、分析制度,做好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规模、经营业态、成本收益等方面信息的监测和调研,积极帮助其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要加强农牧业补贴资金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完善资金拨付程序,确保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能够切实享受到政府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
(四)维护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纠正并依法查处侵害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自主经营等合法权益,向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的行为。向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提供生产、技术、信息、资产评估等服务,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或超标准、超范围收费。针对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各类公益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加强氛围营造。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途径,大力宣传扶持发展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政策和发展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奖励示范带动能力显著的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良好氛围。
赤峰市支持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3]28号)精神,大力支持我市重点龙头企业发展,加快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步伐,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
(一) 总体思路。以提升龙头企业辐射带动能力、促进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为目标,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强化服务指导,加快园区、品牌、基地建设,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和支持龙头企业创新机制、延伸产业链条,打造精品名牌产品,把赤峰市建设成国家重要的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
(二)发展目标。巩固粮食(杂粮杂豆)、蔬菜(瓜果)产业的优势地位,在牛羊猪肉、饲草饲料、绒毛以及特色产业方面寻求突破。到2020年,努力培育2个年销售收入超100亿元的主导产业,打造5个销售收入超30亿元的重点产业集群,建设10个自治区级农牧业产业化示范园区。全市70%的农牧户进入产业化经营链条,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农牧民人均收入年均递增15%,占同期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65%以上。
二、工作重点
(一)培育壮大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坚持“扶优、扶大、扶强”的原则,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支持具有发展优势的重点龙头企业以资本运营和优势品牌为纽带,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整合资源、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组建企业集团,扩大企业经营规模,打造领军“航母”。依托主导产业和地区资源优势,积极推进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优势企业向优势产业和优势区域集聚,培育壮大区域主导产业,推动企业集群集聚。积极引进国内外农牧业产业化知名龙头企业,扩大与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合作交流,提升我市农畜产品加工业水平。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争取上市融资,积极探索利用社会资金和外来资本的有效形式,拓展农牧业投融资渠道。支持农牧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物流信息、质量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龙头企业发展助力。力争在5年内培育100家规模较大、实力较强、年销售收入超亿元的龙头企业。
(二)加强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鼓励龙头企业自建基地。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开展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粮食生产基地、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等项目建设,建设高标准示范基地。支持龙头企业带动农牧户和专业合作社发展设施农业和规模养殖业,采取订单、合资、合作等方式联合,建设一批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高、加工增值潜力大、与龙头企业利益联结机制紧密的农畜产品生产基地。鼓励龙头企业使用先进的农牧机具,享受相应的农机购置补贴优惠政策,提升农牧业机械化水平。支持龙头企业开展无公害农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畜产品认证。到2020年全市培育12个标准化专业原料生产基地、20个“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特色产品基地,为龙头企业提供较充足的标准化原料。
(三)加强农牧业产业化园区建设。建设农牧业产业化示范园区,积极引导龙头企业向园区集中,推动龙头企业集群集聚发展。培育壮大区域主导产业集群,增强区域经济发展实力。以初具规模的肉牛、肉羊、生猪、绒毛、玉米、马铃薯、蔬菜、饲草料及特色产业等产业集群为基础,建成8个精深加工能力强、规模生产加工水平高、辐射带动面广的产业集群区。力争5年内建成2个国家级、10个自治区级、13个市级农牧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园区),加快实现我市农畜产品加工园区化、园区产业化、产业集聚化、产品标准化。
(四)加强农畜产品品牌培育。支持龙头企业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投入品登记使用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完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制度,提高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支持龙头企业创建自主品牌,申报农畜产品地理标志。开展无公害农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畜产品认证,积极打造优势农畜产品品牌。强化品牌宣传和保护,提升品牌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对成功申报地理标志产品及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五)创新农畜产品产销模式。加大我市粮食、蔬菜、牛羊猪肉等农畜产品区域性产地专业批发市场建设,支持龙头企业在全国大中城市建立赤峰名优农畜产品营销网络,设立赤峰名优农畜产品专销店或销售中心,在重点农畜产品批发市场设立销售专区,在大型连锁超市设立销售专柜。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采取电子商务营销模式,建立健全农畜产品营销网络。支持龙头企业参加各种形式的展示展销活动,对参加国家举办的“农交会”、内蒙古“绿博会”等展销活动的企业给予适当经费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承担重要农畜产品收储业务。
(六) 加大科技支撑力度。鼓励龙头企业建立农牧业科技研发中心,积极参与新品种新产品研发、推广与应用,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增加农牧业产业化领域的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对农牧业产业化的贡献率。鼓励龙头企业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引进高层次人才到龙头企业就业创业,对就业者按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金贷款代偿及人才引进等政策。鼓励龙头企业开展资源收集、利用、新产品选育及农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更新与设备改造,对有重大突破性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对发展农牧业经济和增加农牧民收入做出显著贡献的企业和科技工作者,各级科技部门要给予科研经费补贴和技术职称评定上的支持。
(七)完善企农利益联结机制。大力发展订单农业,支持龙头企业通过签订合同保护价收购农牧户产品,促进龙头企业与农牧户形成相对稳定的产供销关系。引导龙头企业与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济主体有效对接、紧密联结,共同带动农牧户增产增收。鼓励龙头企业资助订单农牧户参加农牧业保险;鼓励龙头企业采取承贷承还、信贷担保等方式,缓解生产基地农牧户资金困难;引导龙头企业创办或领办各类专业合作组织,鼓励龙头企业采取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将加工、销售环节的部分收益让利给农牧户;支持龙头企业带动农牧户参与设施农业和规模养殖,充分发挥其示范和引导作用。
(八)强化龙头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建立重点龙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将龙头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列为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评定条件。龙头企业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农畜产品供应和价格稳定。强化生产和加工全过程监管,完善质量认证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加强化企业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保障企业员工合法权益。要带头落实节能减排有关规定,保护资源环境。引导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农村牧区教育、文化、卫生、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加强对龙头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整治力度,逐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对带动当地经济发展、为农牧户增收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政府给予重点扶持、奖励。
(九)维护龙头企业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支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政府职能部门不得在法律法规、国家规定外另行要求企业办理各种证照或增加收费项目,严肃查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吃拿卡要等损害政府形象的行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扶持措施
(一)建立市级农牧业产业化发展基金。市本级财政将根据财力状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农牧业产业化发展基金,用于培育壮大重点龙头企业。旗县区也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农牧业产业化发展基金。
农牧业产业化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一是用于龙头企业基地建设、固定资产贷款贴息和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品牌创建等项目的贷款担保、贴息,扩大贷款规模,减轻企业负担。二是用于农牧业产业化项目资金配套,鼓励龙头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粮肉绒收储项目等,并给予1:1的资金配套,加大项目资金争取力度。三是用于农牧业产业化工作奖励。每年对推动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先进地区、单位给予60万元奖励。对龙头企业当年获得农畜产品地理标识,绿色食品、有机农畜产品认证的给予10-50万元奖励。四是用于农牧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补贴。支持农牧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创建,对获得国家级产业化示范基地的给予50万元补贴、对获得自治区级产业化示范基地的给予30万元补贴、对获得市级产业化示范基地的给予20万元的补助,重点支持基地内产业结构调整,主导产业宣传、产品争创名牌、利益联结机制建设等。五是每年提取市级农牧业产业化发展基金总额的5%,用于农牧业产业化工作部门开展调研、督查以及项目评审、管理等工作经费。
(二) 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中有关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措施。
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3]28号),在项目审批、资金扶持、信贷保险、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等方面给予龙头企业政策支持,鼓励龙头企业加大品牌创建、设备改造、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市场开拓力度。
三是各级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赤政字[2007]165号)精神,在财税、土地、交通、水利、林业、科技、扶贫等方面给予龙头企业更大的支持,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四是各旗县区政府要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制定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 强化组织领导。赤峰市农牧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农牧业产业化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工作落实。进一步完善由市农牧业局牵头,市发改、财政、税务、银行、市场监管委、商务、科技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农牧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制度,多部门协作共同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落实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旗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落实工作职能,确保队伍稳定、经费充足,产业化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抓出实效。
(二) 加强指导服务。建立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调查体系,加强行业发展跟踪分析。建立龙头企业分级管理机制,完善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制度,实行三级龙头企业“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确保其竞争力和带动力。大力宣传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确保龙头企业用好用足有关扶持政策。充分利用农畜产品信息收集和发布平台,无偿为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提供所需信息支持。切实发挥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强化维权意识,服务会员和农牧户。
(三)实行激励机制。充分发挥赤峰市农牧业产业化发展基金的奖励作用,实施绩效考核制,对推动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先进地区、单位、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奖。将旗县区农牧业产业化和农畜产品加工业发展情况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和县域经济发展考核范围,提高各地区对农牧业产业化工作的重视程度。
(四)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加大新闻媒体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诚信守法的重点龙头企业、精品名牌产品,提高龙头企业知名度和名优特产品的竞争力。认真总结龙头企业带动农牧户增收致富、发展现代农牧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大力宣传农牧业产业化发展成就、典型经验和工作亮点。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农牧业产业化现场会暨表奖会议,对推动农牧业产业化工作绩效突出的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和带动作用强、社会贡献大的龙头企业予以表奖,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牧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赤峰市引导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为优化农村牧区土地草原资源配置,提升土地草原规模化经营水平,大力发展现代农牧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推进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流转”)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流转工作的重要性
在坚持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和充分尊重农牧民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加快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流转,有利于促进土地草原适度规模经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提高土地草原产出效率;有利于增加农牧民收入,促进转移就业,拓宽农牧民增收渠道;有利于促进农牧业机械化、标准化、规模化发展,带动农牧业生产方式由粗放式、低效益向精细化、高效益转变。各旗县区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流转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加快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流转工作作为新形势下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建设现代农牧业的重要举措来抓,切实推动我市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流转工作加快开展。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稳定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承包关系为基础,以提高土地草原利用率、提升农牧业产业化水平、促进农牧业增效和农牧民增收为目标,依法保障农牧民对承包土地草原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着力推进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草原产出率,推动我市农村牧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流转的原则。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流转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不论采取何种流转形式,都不得改变土地草原所有权的性质,不得借流转之名进行土地草原买卖或非法改变土地草原的农牧业用途,不得损害农牧民土地草原承包权益。
(二)坚持自愿流转的原则。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流转的主体是农牧户,在承包期内,农牧户有权自主决定承包的土地草原是否流转和流转的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或强迫农牧户流转承包的土地草原。
(三)坚持有偿流转的原则。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流转收益归转出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四)坚持规范有序推进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土地草原流转的各项制度,完善并严格执行流转程序,确保土地草原流转规范有序进行。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明晰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是进行流转的基本条件和前提,是健全土地草原流转市场的基础性工作。各旗县区要按照市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完善牧区草原确权承包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积极开展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试点工作。在稳步扩大试点的基础上,用4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牧区、半农半牧区草原确权承包工作于2015年完成。
(二)建立健全土地草原流转服务体系。到2018年,在全市建成市、旗县区、苏木乡镇、嘎查村四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为流转供求双方提供政策咨询、流转信息、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纠纷调处等服务。市、旗县区、苏木乡镇要依托农村牧区经营管理机构,建立土地草原流转服务中心。嘎查村级建立土地草原流转服务站,人员可由嘎查村干部兼任。
(三)培育壮大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以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是土地草原流转和规模化经营的重要牵动力量。要加大财政、金融、用地、税收等方面的扶持力度,为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建立健全土地草原流转规范化管理制度。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流转双方应在苏木乡镇土地草原流转服务中心的指导下,依法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期限根据双方意愿共同协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承包期内的剩余年限。建立流转合同鉴证制度,对流转双方违反法律政策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建立健全土地草原流转登记备案制度,苏木乡镇土地草原流转服务中心要建立流转情况登记册,对流转合同及有关资料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依法流转的草原,发包方要在流转合同签订后,到旗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合理确定土地草原经营规模。现阶段,对土地草原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五)完善土地草原流转纠纷调处体系。2016年,在全市建成民间协商、苏木乡镇及嘎查村调解、旗县区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积极探索和完善流转纠纷的调处程序、方法和制度,不断提高调处能力。
(六)建立土地草原流转用途监管机制及工商资本租赁土地草原风险防范机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草原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基本草原。引导农村牧区土地有序流转,坚决防止“非粮化”、禁止“非农化”。 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土地草原的期限和面积上限控制制度、分级备案制度、审查审核制度、风险保障金制度、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防止浪费土地草原资源、损害农牧民权益,防范承包农牧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
五、扶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自2015年起,建立政府引导基金,用于支持各级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流转服务组织、土地草原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的建设和运行。对相对集中连片流转达到一定规模和年限的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社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给予一定资金奖补。对相对集中连片流转土地草原数量较大且利用好、流转规范、服务工作成效突出的苏木乡镇、嘎查村土地草原流转服务组织给予一定的工作资金奖励。
(二)加大对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的政策扶持。加大对农村牧区劳动力非农技能培训力度,提高农村牧区劳动力非农就业能力,拓宽就业门路,促进农村牧区劳动力向城镇转移。
(三)加强项目和用地支持。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土地草原流转规模经营主体,优先安排农田基本建设、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机补贴等项目,并给予用地政策支持。
(四)加大金融和保险支持。要加大信贷支农支牧力度,探索开展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着力缓解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题。完善农业保险政策,逐步增加保险品种,把土地草原流转规模经营主体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点参保对象。要准确核灾定损,及时赔付到位。
(五)加强技术服务支持。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选派技术人员到点对口服务,把技术送到园区、基地,指导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土地草原流转规模经营主体,制订标准化生产技术方案,实行统一品种、统一时间、统一技术、统一生产管理,不断提高农牧业生产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流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牧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牧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流转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农牧业部门要切实承担好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流转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职能;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要简化程序、放宽条件、优化服务,为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开辟快速通道;国土资源、农牧业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土地草原用途监管,防止以流转为名擅自改变农牧业用途;财政部门要把推进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流转经费列入预算。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地要加强对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流转服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特别要加强对嘎查村组干部的培训,努力打造一支熟悉流转政策、热心流转事业的骨干队伍,保障各项土地草原流转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导向作用,切实加大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流转政策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农牧民参与流转的积极性,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赤峰市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精神,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一)严格落实政府责任。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实行行政首长统筹、分管领导主抓的责任机制,要把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来抓。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机制,将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组织协调编制、发改、财政等部门,在监管力量配备、经费条件保障方面给予支持,确保职能、队伍、装备、经费等及时配备到位,切实履行县级人民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
(二)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农牧业部门要履行农畜产品从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及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信息通报、问题曝光和问题约谈制度。市级要做好农牧业投入品监督抽查、农畜产品质量抽检、督导检查、质量安全执法、长效机制建设等工作。县级做好重点监管对象档案建立、安全技术推广、监管执法和品牌培育等工作。乡级做好农牧民培训、投入品使用指导、日常巡查、产地准出服务等工作。
(三)严格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全面建立生产经营责任制和承诺制,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专业大户等,对生产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建立内控制度,配备质量管理人员,严格落实产地管理、生产管控、生产记录、包装标识等质量控制措施,设立质量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开展自律性检测,或委托有关检测机构开展质量检测。要加强教育引导,规范分散农牧户生产经营行为。
二、强化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夯实监管基础
(一)加强监管体系建设。
1、完善市级监管机构。充实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力量,承担起监测、监管职责。
2、完善县级监管机构。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属地管理的要求,旗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执法主体,要切实肩负起属地管理责任。
3、健全苏木乡镇监管职能。苏木乡镇直接面对农畜产品生产者,在农畜产品生产源头把关和质量控制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要健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配备专业技术人员、2至3套速测仪器、1间检测用房以及督导、巡查、抽样、日常办公所需设备。认真履行信息上报、宣传培训、技术服务、巡查检查、检验检测、应急服务等基本职能职责。
4、配备村级监管员。每个嘎查村及规模种植养殖基地要配备一名协管员,协助市县乡监管机构做好农牧业投入品市场协管监督,标准化生产基地管理,生产记录档案建设,产地质量安全信息报送等协管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要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市、县级财政预算,各旗县区兑现县级检测站建设配套资金及运转经费,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尽快配齐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备,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三)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全市各级农牧业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专家和应急处置队伍,储备必要应急物资,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要形成信息畅通、联防联控的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有序、高效展开。对重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要本着边处理、边报告和及时主动发布客观权威信息的原则进行处置。
(四)加强绩效考核。要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县、乡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对监管体系建设、经费条件保障、目标任务完成等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进一步推进监管责任的落实。
三、加强质检体系建设,为监管提供科学依据
(一)在建项目地区要加快工程进度。阿旗、右旗、克旗、敖汉检测站要加快实验室改造及仪器安装调试工作进度,确保及早通过验收;林西要尽快落实建设地址,安装设备;元宝山、红山区要认真地履行初步设计的批复,确保按照实施计划如期完成任务。
(二)已建成验收地区要尽快投入运转。翁旗、松山、宁城、喀喇沁要加强上机操作培训,尽快启动大型仪器开展检测工作,2015年要正常运转。各级财政、编制等部门在运转经费、人员调剂方面给予支持,保障公益性农畜产品质检机构,承担起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计划实施、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监督抽查检测、标准制修订、标准化生产控制技术推广等公共服务职能。到2016年,市县检验检测站项目全部建成并发挥作用。
四、加强产地准出管理,建立质量追溯体系
(一)建立农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各旗县区要尽快建立健全产地准出管理制度,逐步推行准出管理。生产主体开展产品自检或委托检测,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地证明。乡(镇)核查产品质量、核实产地信息,县级加强监督抽检。确保农畜产品合格上市和顺畅流通。
(二)建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完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建立统一权威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系统,加快建设市、县追溯信息平台,优先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纳入追溯范围,鼓励农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追溯试点,逐步实现全市农畜产品生产、收购、贮藏、运输全环节可追溯,提高监管工作有效性和便捷性。
五、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确保源头安全
(一)严格生产源头治理。依法做好农牧业投入品登记、生产和经营管理,规范农资交易行为,打击流动农资商贩,严格管控植物生长调节剂。实施农药经营许可,严格售前检查备案;严格高毒农药管控,实行定点经营、实名购买等制度,并纳入可追溯信息化监管范围。严格执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大力推广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定时降解农药、有机肥、畜禽饲养及水产养殖安全投入品。
(二)加大农畜产品质量检测力度。制定旗(县、区)级农畜产品例行监测制度,全面掌握辖区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在重点农业园区、专业生产基地、畜禽养殖场、规模养殖小区建立一批农畜产品质量快速检测点。加强对农畜产品种养环节质量监测,加大监督抽查频次,扩大范围逐步实现全覆盖。
六、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工作
(一)喀喇沁旗要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继续围绕监管体系建设、投入品监管、标准化生产、检验监测、质量安全执法、长效机制建设扎实做好创建各项工作,实现基层监管能力提升、标准化生产和生产者素质能力提升的目标,建设成全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监管的样板区、体现监管成效的展示区、探索监管手段的先行区和各地学习交流的培训基地。
(二)各地要突出以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全程监管、强化能力提升和推进社会共治四个方面为重点,积极开展创建活动。促进依法履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推动各地探索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新型监管模式,全面提升我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七、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精心培育品牌农畜产品
(一)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要加快完善标准体系,围绕当地主导产业、特色农畜产品,加快地方标准的修订。要结合农牧民培训和农技推广项目,开展以“实施主推技术、推广主导品种和实施标准化”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因地制宜制定生产技术规程,指导农牧民科学用药、合理施肥,提高农牧民种养水平和生产安全农畜产品的技能。要抓好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建设,围绕当地优势主导产业和特色农畜产品,抓好示范基地、示范村和示范户建设,充分发挥示范引导功能,做给农牧民看、带领农牧民干,以点带面促进标准化生产整体上水平。
(二)精心培育品牌农产品。“三品一标”农产品是安全、优质的“名片”,既是消费者选择安全农产品的重要依据,也是提高农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的手段。各地要制定奖补政策,充分依托当地优势条件,积极开展“三品一标”的认证工作,做大做强一批有特色、叫得响、带动强的区域品牌农产品。
赤峰市加快推进品牌农牧业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优势农畜产品市场竞争力,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牧业提质增效和农牧民增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农牧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4】116号),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推进品牌农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主导产业竞争力为目标,以打造地理标志农畜产品为核心,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农畜产品区域品牌,实现优势特色农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提高我市农畜产品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加快农牧业产业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为建设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加强以地理标志农产品为核心的农畜产品区域品牌建设,政府要加强顶层设计,组织进行地理标志农产品申请认定,同时在操作层面出台富有含金量可操作的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商标晋级、“三品一标”认证和品牌宣传。
(二)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农畜产品品牌建设的直接受益者是企业,各级龙头企业要切实加强品牌意识,积极申请“三品一标”和各种国际质量安全体系认证,制定品牌营销宣传策略,加大品牌宣传力度,全面提高品牌建设实效水平。
(三)坚持以消费者为中心。农畜产品品牌的宣传推介要以消费者为中心展开,要通过主流媒体广告、各种博览会、展销会和连锁销售网络等多种途径,提高消费者对产品品牌的认识程度、好感程度和信任程度,扩大品牌影响力。
三、目标任务
重点开展赤峰小米、赤峰荞麦、赤峰绿豆和昭乌达肉羊等地理标志农畜产品品牌推广应用工作,打造一系列农畜产品品牌。培育发展一批传统农畜产品品牌,整合做强一批同类农畜产品品牌并形成区域性名牌。到2017年,全市冠以“赤峰”、“昭乌达”名称的地理标志农畜产品达到6个,带动县域特色产品登记15个。积极开展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畜产品认证,到2017年全市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总数分别达到60个、90个、350个,打造区域性名牌农产品300个。新创建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100万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都要高度重视农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做好在“三品一标”农畜产品品牌建设中的领导、协调、督查和考评工作,全市上下通力合作、齐心协力,把我市农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加强政策扶持。从2015年起,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推进我市“三品一标”农畜产品品牌建设中的申报、培育、保护和市场开拓工作,鼓励农牧业产业化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济主体开展“三品一标”申报认证工作。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也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资金投入,促进“三品一标”农畜产品持续健康发展。
(三)大力实施农牧业标准化生产。以地方标准和种养业技术操作规程制修订为重点,建立健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强化标准的宣传、培训和推广应用,加大标准执行力度,积极推进蔬菜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示范场建设。指导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三品一标”生产和出口基地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推行生产全程控制和质量安全追溯,实行农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四)着力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快推进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按时完成县级检测站建设任务,完善市、县两级检验检测机构的人员配备和设备购置,保障工作经费投入,加快提高我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加强县、乡级监管机构建设,提高执法监管能力。加强农牧业投入品使用管理,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打击种植蔬菜水果非法使用高毒农药和制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严厉整治饲养畜禽非法添加“瘦肉精”和兽用抗生素以及生鲜乳违禁物质添加。
(五)加强农畜产品市场营销网络建设。由市政府投入资金在北京、沈阳、大连、上海、广州等一线消费市场设立我市名优农畜产品品牌展销窗口(中心),在大型连锁超市设立我市品牌农畜产品销售专区。组织农畜产品加工企业积极参加自治区绿色农畜产品博览会、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和其它农畜产品展销会博览会,市政府每年在市会展中心举办赤峰市绿色农畜产品博览会,选择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型城市举办赤峰市绿色农畜产品博览会,以博览会的影响力扩大我市农畜产品销售市场。
(六)加强宣传推介。各级政府和龙头企业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采取专栏节目、专题报道、网上展示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推介我市地理标志农产品,在全社会营造“宣传品牌、支持品牌、发展品牌、保护品牌”的良好氛围。市政府协调在央视七套栏目播出宣传我市区域农畜产品专题宣传片,对于新获得“三品一标”标志的农畜产品,市政府协调在赤峰市电视台开展免费宣传推介。